前注[11],Olivia F Robinson, T David Fergus and William M Gordon书,第171页。
Se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Fn.55)。[113]Peter Raisch (Fn.87),S.58.[114]Cf. Theodor Viehvueg (Fn.110),SS.75—76.中译见菲韦格,见前注[110],页81.另见Peter Raisch (Fn.87),S.58,besonders N.94 und N.95.[115]Andrea Errera, Supra note 5,at 147,150.[116]有关赫尔穆特·科英个人的生平及其主编的《欧洲近代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之中文评介,参见傅广宇:赫尔穆特·科英与欧洲私法史,《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
哀歌是一种诗歌体裁,它产生于古希腊,以两行诗为一组(节),所以又称双行体(distichon)。[125]这主要是指对原典的文本(特别是法律渊源文本,即波伦亚手抄本中的优士丁尼法,中世纪皇帝的敕令[谕令]、伦巴第法以及采邑[封建]法等等)进行说明和解释的著作类型,它们包括:①讲义(Lectura)。马仁邦,见前注[5],页226-227.[11]《原因之书》是13世纪从阿拉伯地区流传到西方的一本亚里士多德的伪作,原名为《论纯粹善之书》(the Book on the Pure Good),后来译作拉丁文 Liber de Causis(英文 Book of Causes)。[113]穆法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这本书中还向读者展示了从《国法大全》中摘引的一系列通用论题(loci communes)。它不应再只建立在一千年以前的法律文本之上,还要将之阐述成一个活的法律体系,即能够适应时代的社会需要的法律。
这些法书,或多或少地受到学者法(罗马法)的影响,大多很快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源地位,有些法书(如《封建法书》)一开始就获得半官方的性质。[62]与波伦亚注释法学派的问题讨论不同,奥尔良的拉维尼的雅各与贝勒珀克的皮埃尔等人的问题讨论呈现出一种更鲜明的理论趣味和实践指向,强调对法律做更为深入和完全的分析,探寻规范最内在的理由(the innermost ratio)。再次,法治的审美旨趣所追求的"和谐秩序"的美,表现为法治的共性与法治的个性的协调统一,也就是法治的普适原则与法治的多元模式的统一。
(1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页。(17)转引自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9页。如果,革命的力量不是使在抽象中展示的理想付诸实现,相反,以灾难性的手段去诋毁甚至毁灭那种尚未在具体中出现的理想,那么,再糟糕也莫过于此了。于是,在法治的追求与践行之中,作为主体的人的坚定的审美立场便是:以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真实的地基和根本的标准。
注: (1)《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6页。人的性、情、品、格'对象化'为人的生活世界,美就是人的生活,美就是人的世界"。
霍布斯说:"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7)[德]E·布洛赫:《乌托邦的意义》,载董学文、荣伟编:《现代美学新维度--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论文精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法治的价值美也就是以人性为基础、体现为充分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价值尺度的各种价值观念与理想的可欲性,也就是对于人性与人的根本需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治的价值美构成了法治的实质合理性,体现为对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确认与充分保障。(20)所以,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正是法治的审美在制约着或者推动着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的程度,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在全社会广泛地培育起具有高尚的法治审美意识与道德情感的法治主体,这种法治主体应当具有符合法治之审美要求的"性"、"情"、"品"、"格",其"性"、"情"、"品"、"格"之高尚、之美又具体体现为具有健康的法治的心态。
(12)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0-411页。三是法的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也就是它们之间既能相互制约又能彼此配合。⒄因此,即使人只抱持善念而在现实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的理想生活,也始终无法摆脱人性之本恶对其生活的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刻的消极影响,因此可以理解,法治的美学意境只能是一种残缺的美。同样,不同的时代的人们以及同一时代处于不同社会环境与生活境况中的人们,其对法治的美学标准与美学原则之具体内容的见解也极不一致。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凭以设想,'需要'本身就是各种迫切的发明的教师。
"⑹ 这样,法治的审美立场在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法治生活之中,便不能不体现为既不背离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又坚定地朝向现实的人的理想生活这样一条美学标准,其核心乃是用理想来观照人的生活现实。"所以,"美是和谐,是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如果"失落了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美便不复存在,人也就无法感受到美,体验到美。
这种协调与统一既体现在法治的理想方面又体现在法治的现实方面,同时又是法治的理想与法治的现实的统一。(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71-372页。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⑼而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更是把国家及其规范、制度与组织结构视作是模仿有理性的大自然最精美的"艺术品"人并依其美学原理来建造的。即使空想主义者至多只允诺显而易见的空想的乌托邦,但是在其中就已经对乌托邦所具有的客观实现的真实可能性作出了自己的承诺。'和睦'是它的'健康'。
正是在人性基础上并满足人性之正当合理要求的生活经历之中,人才创造了自己的生活,也创造了美。就法治自身而言,它所呈现的乃是法治的审美观照,即法治的美学标准。
因此,法治之美学意境不能不是一种残缺的美。所以,法治虽然是以现实的人的美学标准而对自身生活的规划与创造,但它同样不可能达到绝对完美无瑕的状态,现实的法治的审美旨趣所能达到的美学意境只能是一种有着诸多缺陷的残缺的美,这种残缺的美也就是法治的最大限度的完美的诸方面与其不可避免的诸多缺陷协调统一的"和谐的美"。
(14)[英]鲍桑葵著、张今译:《美学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3页。其次,法治的审美旨趣所追求的"和谐秩序"的美,表现为法治的价值美与法治的形式美的协调与统一。
动态意义上的法治的形式美体现为法的规范、法的制度和法的组织各自良性运作并在相互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使其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达到高度的一致,既能在形式上最大限度地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又能在实质上最大限度地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因此,人的生命之根是人的三重生命的和谐,人的立命之本是人的三重世界的统一。因为,人的世界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人基于自然而然的世界的存在而对其加以认知和改造的结果,人对其生存于其中的世界的认知固然需要依据这世界的本来面目──事实与逻辑的必然性来进行,但人对这世界的改造和对"改造了"的世界的再认知与再改造的不断展开,却必须基于人对其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求、主观愿望与未来期待,这本身也是人的生活的基本事实,它所表达的乃是人把单纯的生存变成有意义的丰富的生活的努力。现实规范着理想,理想又改变着现实。
"⑵ 显然,作为人的一种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作为人的一种秩序性追求的制度安排,法治也反映并体现着现实的人自身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于是,在人为其生活的追求与努力当中,便无时无刻不体现出其独特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思维逻辑。
这种有限理性或"无知"的人对法治的追求只能达致残缺的美的境界。(16)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载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10)[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页。'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
(20)孙正聿、李璐玮:《现代教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它意味着妥协双方彼此都能对另一方有所要求,并提供某种价值。这一漫长的作为法治审美过程的法治展开过程,同时也是法治的审美示范与审美教育过程。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
只有先经过心理革命,造就出有新的感觉的人,现实社会的革命才可能完成。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生活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也只能是基于真实的人性并且是人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而在这为了生活的努力当中,人便不能不具有立足于现实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乌托邦情结,以及在这乌托邦情结下对未来生活的理想追求。人的现实的和未来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精神意识与观念的更新,人的现实的和未来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人的现实的和未来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组织建设与设施的完善,也不能不必然地体现出人自身的美学观照。
唯其如此,才会有人们对法的真诚的信仰。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
发布评论